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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解散须知
 

 

由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如要将一间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私人公司的注册撤销,可向公司注册处处长( 以下简称「 处 长 )提出申请 。

谁人可以申请?
1.该公司;
2.该公司的董事或成员 。

在什么情况下才可提出申请?
1.该公司的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 ;
2.该公司从未开始运作,或在紧接该申请之前已停止营业3个月以上 ;
3.该公司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 ;
4.该公司已取得税务局局长不反对撤销注册的书面通知 。

怎样申请?
1.申请人须将下述文件及费用交往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收款处 。
2.填妥的表格DR1(连资料散页);
3.由税务局局长发出的不反对撤销注册的书面通知。
4.申请人必须向处长提供他所要求的进一步资料。

任何人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处长提供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可处罚款及监禁。
有关申请会在宪报公布两次。在首份宪报公告刊登后,会有3个月提出反对的期限。处长如在该段期间未有收到反对,便会刊登第二份宪报公告,届时该公司即告解散。申请人会在撤销注册的程序完成及该公司解散之后接获通知。
不反对撤销注册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向长递交申请之前,必须取得税务局局长不反对撤销注册的书面通知.

取消香港注册公司服务
任何有限公司是永久延续的。除非由(公司条例)所规定的程序解散,否则有限公司会无限期存在下去,并需缴交每年的商业登记费及公司年报。

有限公司解散的方法可分为:
1. 由法庭颁金清盘 / 解散
法庭可根据公司条例第177条内订定的情况,颁令一所有限公司清盘 / 解散。
 
2. 自愿清盘 / 解散
a. 股东自愿清盘
公司股东在自愿及清还所有债务后,向公司注册处申请取消公司注册及登记。
b. 债权人自愿清盘
当公司股董相信无力还债,债权人便可申请把该公司清盘。根据公司条例第178条,无力还债的定义是:
1. 公司欠了一债权人HK$5000以上,还款期已届满,债权人把还款通知书送达公司的注册地址,但该公司在三星期内,仍未偿还该债务或提出债权人满意的安排。
2. 该公司的债权人在强制执行法庭的判决后,欠款仍末能偿还。
3. 法庭考虑公司的不确定债务及可预期的债务后,法庭认为该公司确没有能力偿还债务。

本公司之服务费包括
1. 编写公司清盘 / 解散之会议记录
2. 申请不反对撤销注册通知书
3. 有限公司查册
4. 向公司注册处提出撤销注册
5. 3 次文件速递

备注
如未能成功申请不反对撤销注册通知书,本公司将不收取任何服务费。但并不包括税务局不反对撤销注册通知书之申请费

注意事项
在要求税务局长签发{不反对撤销注册通知书}时,可能会被要求提交核数师报告及报税表,或缴交商业登记费,故在撤销注册时可能会牵涉到核数及商业登记费用;且如在撤销注册程序进行的期间,到了法团成立日期,公司仍需要依时提交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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